,明确规定
: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,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、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,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同时提出
,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
、接种,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,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
,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。
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
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,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、掉包等事件,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,规范预防接种行为
。
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,明确将“三查七对”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、可查询写入草案
,明确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、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“品种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、有效期
、接种时间、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
、受种者”等信息 。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。
“三查七对”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
,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
,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
,查对预防接种证(卡) ,检查疫苗、注射器的外观
、批号、有效期,核对受种者的姓名、年龄和疫苗的品名、规格、剂量、接种部位、接种途径,做到受种者、预防接种证(卡)和疫苗信息相一致
,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。
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姜慧梓百度网盘下载地址: